Page 177 -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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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一节 国内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模式


                 一、国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现状


                 德国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体制有两种,一种是政府直接监督检查;另
             一种是政府委托民资质监公司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检
             测企业无资质要求,但对检测企业内执业人员个人的执业资格却有严格的要求。
             德国政府规定,取得政府认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师才有资格组建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公司,出了质量事故或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质检人员在设计图纸
             审查、施工检查时未发现,首先是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质检人员一般不承担责
             任,但影响到以后政府对他的监督工程的委托。由于质监工程师过错造成损失的,

             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赔偿。
                 英国政府规定,政府质监人员由于工作失职,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应承
             担民事法律责任;政府委托的民资质监公司人员则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承包商、
             建筑设计师必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因为政府或民资质监公司的检查

             而放松自己的检查管理。政府及民资公司的检查不能代替承包商、建筑师自己的
             检查,设计建筑师、承包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英国由本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
             筑人员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注册管理。
                 法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一般由民资质检企业承担。质量检查公司在营

             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并每 2~3 年经发
             证机构复审一次。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除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质
             量检查公司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任务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开
             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政府参加工程项目
             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
             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后一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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