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环境监测技术理论研究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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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技术理论研究与探析
利益衡量的色彩。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的利益衡量的合法性根据是确定的,如“环
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是指在个
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同层次和在经济、社会、环境不同方面的利益
发生冲突时,在法律及其原则的体系内按其轻重缓急对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取
舍的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评价标准的选用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不完善导致环境行政许可必须应对不同的利益冲
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的
总体要求但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评价的利益要素和审批的利益考虑没有做出明
确的规定。立法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利益关系定位的缺失,使环境行政机
关在面对复杂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时缺乏衡量的依据和原则。
二是利益衡量有助于识别和权衡环境影响评价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环境
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需要识别和权衡十分广泛的
利益主体和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利
益主体具有多元性,既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区域政府或国外政府。
此外,由于环境要素广泛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中涉及
的利益内容复杂而多样,从而也就导致环境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潜在
可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以维护和促进环境利益为目标,而环境利益几乎
关系涉及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环境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主体各层次种类
的利益冲突。建设项目环境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识别和权衡行政决策中
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三是利益衡量有利于减少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抗性利益冲突的发生。环境影响
评价中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利益影响的广泛性和持久性等原因,容易导致对抗性
的利益冲突甚至引发环境群体事件。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有必要对
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状和可能影响进行分析和权衡,对受到环境风险影响的
利益主体提出利益补偿和救济的途径和方法,对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社会影响
进行分析和评估。利益衡量对于实现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行为的合理行使本身,未
必能够提供一种固定的程式或答案,但至少它有助于在法律允许限度内形成一个
开放的环境行政体系,这使环境行政机关得以面向环境风险,走向更合理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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