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环境影响评价及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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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及监测研究
第三项:拟议中的行动的各种选择方案。
第四项: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驾驭长期生产能力之间的
关系。
第五项:拟议中的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
损失。
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同有管辖权或者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
任何联邦官员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任何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应
将该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官员所作的评价和
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律第五篇第 552 节的规定
向公众宣布。这些文件应随同建议一道按现行的官署审查办法审查通过。从而美
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国家。
随后相继在瑞典(1970 年)、新西兰(1973 年)、加拿大(1973 年)、澳
大利亚(1974 年)、马来西亚(1974 年)、德国(1976 年)等建立了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与此同时,国际上也设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
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交流,进一步促进
了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与发展。1970 年世界银行设立环境与健康事务办公
室,对每一个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审查和评价。1974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与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1984 年 5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理
事会第 12 届会议建议组织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为各
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方法和理论基础。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
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 世纪议程》中都
写入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17 宣告:对于拟
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
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
1994 年由加拿大环境评价办公室(FERO)和国际评估学会(IAIA)在魁北
克市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国际环境影响评价部长级会议,有 52 个国家和组织机构
参加了会议,会议做出了进行环境评价有效性研究的决议。
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现已有 100 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
评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得以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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