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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四、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组织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机构设置情况如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宪法规定设立
审计署,审计署内部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负责中央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审计
署向全国设立派出机构——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的固定资产投资
活动。同时审计署投资司领导全国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依据宪法设立审计厅,审计厅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省级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审
计,并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进行领导。市级政府设立审计局,审计局
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本市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活动,同时负责指导县级审计
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县级政府设立审计局负资本县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
务。审计机关在行政上隶属于政府系列,人权和财权归各级政府分别管理。但在业务上审
计机关实行独立审计,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业务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法,
交给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平级审计机关的管辖权实行
属地管理,遇有纠纷时由同一的上级审计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我国审计机关的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与其他大多数国家有所不同,很多国家的政府审计
机关不隶属于政府,它们行使对政府资金支出的审计监督权,向议会或其他和政府相互制
衡的权力机构负责。我国审计机关从形式上来看是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
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又向政府负责。因此,同级政府审计机关
在监督同级财政资金时,所起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是一样,
在涉及同级政府领导作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后,往往其监督力度大打折扣。正常的固
定资产投资审计常常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属于领导的问题被隐瞒,反映的问题以
具体办事机构的居多,应该说这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体制,也是整个审计体制造成的不
可避免的困境。
审计机关既是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又是审计业务的实际操作部门,审计机关的一大部
分人力被用在了行政管理上,从事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还要从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
的政治活动。因此,审计机关的实际业务工作能力和审计机关的人员不成比例,如:县级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不少,但业务人员很少。造成审计业务力量不能满足审计任务的需
要,这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情况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审计机关中从事财务审计的人
员在审计机关内部的分工调整中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这类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审
计开展初期占大多数,他们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财务方面比较熟悉,也比较感兴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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