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业财融合背景下会计信息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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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概述
(二)《规范》的约束范围
第三条:“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
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这一条明确了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工作规范仅适用于企业会计信息化,目
前暂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代理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负有与企业同等的责任和义
务;代理软件供应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负有与软件供应
商同等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咨
询服务机构提供的会计软件和服务,都属于工作规范约束范围,都应当受到相应
的监管。
(三)监管机构
第四条:“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企业
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开
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会计软件和服务
(一)对会计软件和服务商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
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工作规范对于会计软件的功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但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
出现这些规定没有考虑的新问题,这就需要对软件功能有原则性要求。该条就是
对会计软件功能提出的总的原则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
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
(二)对会计软件和服务商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
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软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软件的功能菜
单、操作向导、表单格式、提示信息、帮助文件等都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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