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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技术理论研究与探析
二、国外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一)美国
根据美国《噪声控制法》,联邦的首要职责是噪声源排放控制,州和其他行
政部门保留对噪声源的使用和对环境允许噪声水平进行控制的权利。美国环保署
在 1970—1982 年间设立了噪声消减和控制办公室,协调航空局等部门对州际公
路运输、铁路、飞机与机场等制定了多项噪声控制标准。但在 1982 年,美国国
会取消了 ONAC 的政府资金,导致 USEPA 也终止了大部分联邦噪声工作,而将
首要噪声管理职责转移到州和地方政府。
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可对主要噪声源之外的其他噪声源制定排放标准,如船
舶噪声等;对噪声源的使用实施管理,如限制工作时间等;为了管理需要和保护
公众健康,有些州建立了声环境质量标准。
美国的噪声常规监测较少。机场会定期提交飞机噪声评价报告;高速公路建
成后,一般情况下只要道路没有变化,都不再重新进行噪声监测评价;一般不做
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常规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二)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环境噪声方面的管理权责仅限于联邦政府管辖的领
地、领海内以及全国 26 个主要机场的噪声污染。
州政府在环境噪声方面的管理权责涵盖该州疆域内除联邦领地外的所有范
围。各州制定该州的环境噪声法规和管理体系,并在该州疆域内实行。以西澳大
利亚为例,由《环境噪声法》给出噪声限值,分为距噪声敏感建筑物 15m 以内范围、
距噪声敏感建筑物 15m 以外范围、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共 4 类不同用地有不同
限值。噪声管理主要是针对各类噪声源开展,包括对工业噪声、道路及铁路噪声、
飞机及机场噪声、邻里间噪声纠纷、建筑施工、大型音乐及体育集会场地噪声的
监测和审批等。西澳大利亚州环保部门没有开展常规的环境噪声质量预测和监测,
但开展过居民对环境噪声满意度和重要性的调查。
因此,澳大利亚总体是采用对主要噪声源监测和审批的方式实现环境噪声管
理,保护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及区域的声环境质量。
(三)欧盟
欧盟通常采用噪声地图评估噪声影响,而不是采用现场测量的方法。噪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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