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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融合背景下会计信息化研究



            会计软件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规范》从
            保护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云服务供
            应商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从技术上确保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这
            一责任不以客户是否支付服务费为前提。对于自身原因(技术上的原因以及技术
            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由客户决定是否追究供应商责任。
            当然,因客户原因(如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会计资料损失,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
            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
            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该条明确了云服务形成的会计资料所有权归客户,并要求供应商确保客户会
            计资料的正常导出。一方面是落实单位会计责任的需要——如果客户对自己的会
            计资料没有所有权,就会出现会计责任不清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保证企业会计
            工作持续进行的需要。客户从一种云服务切换到本地会计软件或者另一供应商的

            云服务时,就需要进行数据迁移。因此,云会计软件也应当与传统会计软件一样,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会计资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例如,在用户不再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该用户也应能通过账户登录服务并
            导出全部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
            本供应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
            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该条要求供应商对云服务中断的情况做好预案。由于商业的、管理的、技术

            的或者不可抗力等风险,会计软件云服务存在着中断的可能,如供应商解散清算、
            服务器遭受攻击瘫痪等。这种情况下,可能有大量企业的会计资料安全受到威胁,
            会计工作的持续运行受到影响。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工作规范要求供应商提
            前做好预案,保障用户会计资料安全和会计工作持续。同时,供应商还要以适当

            方式将预案内容告知客户,作为客户与供应商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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