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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经营战略下的民营企业管理



             的情形提出正确引导的方针。总体来看,1978—1983 年,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一
             定的恢复和发展。这主要来自市场内生力量且务实、尊重实践的政策给民营经济
             提供了发展空间,但因为尚处于起始恢复阶段,发展步幅还是较慢的。

                  1984 年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首次系统阐述了党对发展个体经济的基
             本方针,以此为标志,党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已经基本形成。1987 年,党
             的十三大更是明确“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由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决
             定”,首次使用私营经济概念,标志民营经济正式登上中国经济舞台。同时,报

             告精准分析私营经济的性质——对公有经济必要且有益的补充,要继续鼓励发展
             并制定政策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其领导、监察和管理。不仅如此,我
             们在上述基础上更是试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晰民营经济应有的合法地位。1988
             年宪法修正案,第 11 条就新增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并对私营经

             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 6 月,国务院又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民营企业正式有了自己的合法地位。总体看来,这一阶段民营经济尽管发展的力
             度依然有限,但它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开始从“法”的角度考量民营经济存在的必
             要性与合理性,这无疑为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1989—2001 年民营企业的政策发展
                  1989 年 9 月,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
             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等对社会主义经济有益、必要的补充效
             用”,直接定位了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地位。1992 年,

             邓小平南巡讲话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肯定民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多种
             经济成分“长期自愿共同发展”,解除了公有与私有的截然对立局面,可以说中
             共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土壤。从法律

             法规的角度来看,乘着中共十四大的东风,1993 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
             明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创造参与平等
             竞争的市场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通过了《合伙企业法》。1999 年宪
             法修正案第 11 条,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正式出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2001 年,

             在建党 80 周年大会上,江泽民指出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建设者”。
                  12 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民营企业如何走出去,引起多方关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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