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业财融合背景下会计信息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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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学概述
业可通过其他形式予以提供。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
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要使使用者有效地使
用会计信息,应当能让其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通晓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
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
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鉴于会计信息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信息产品,因此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可理解
性要求的同时,还应假定使用者具有一定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方
面的知识,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研究这些信息。基于这一假设,对于某些复杂的
信息,无论是交易本身较为复杂或者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只要与其使用者的经济
决策是相关的,就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可比性
可比性(comparability)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具体包括
两个方面: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变化趋势,从而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做出决策,会计信息
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
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
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可比性并不否认企业在必要时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作适当的变更。当企业的
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
算。但是,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以消除会计信息使用者可能产
生的误解。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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