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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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数据伦理道德研究
空间,而是向心理空间、虚拟空间拓展,随着监控设备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
几乎已经处在监控无所不在的状态里,除了治安监控之外,还有人使用无人机进
行航拍,并将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在一些酒店或出租房内,也有别有居心者安装
微型摄像头,此类监控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
此类事件的受害者。
最后,关于个人私生活事务决定。个人享有决定私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在人
工智能时代,这种自决权也可能受到侵害,智能设备在收集和分析用户信息的基
础上,可能会越俎代庖,替使用者作出一些违背其自身意愿的决定,比如生成专
属客户服务内容,出现网站杀熟行为。
2. 隐私权的特点
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发生了诸多变化,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相比,它呈现
出以下几方面的差异化特征。
其一,主体更加多元。人工智能时代下公权力机关、人工智能服务商、社会
公众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智能技术的出现及智能设备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人们
的生活,公权力机关也纷纷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其各类业务与人工智能技术之间
的关系愈加紧密,人工智能服务商则依托采集到的用户数据来优化产品或服务的
供给,由此则必然造成用户数据在不同主体间传输渗透,在此过程中,这些数据
信息即存在被拦截、泄露的危险。
其二,隐私权客体范围逐渐增加。隐私空间由物理空间拓展为网络虚拟空间,
除了物理空间内的传统隐私属于人工智能时代下的隐私客体范围之外,网络空间
中用户的各种信息也被囊括在其内。此外,生活中到处安装的摄像头也会记录用
户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得不到很好保存,那么用户的隐私权就很可能遭受侵害。
其三,隐私权兼具人格属性和经济属性。传统隐私权主要关涉的是精神层面
的损害,也就是说它的主要属性为人格属性,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数据信息
可以因被出售而产生直接的经济价值,它能为盗取用户隐私的个人或机构获得经
济利益,因此此时的隐私权即不再只具有人格属性,而是同时兼具经济属性。
其四,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侵权更加隐蔽、难以觉察。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由此为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人工智能产品以前所
未有的规模与速度迅速增长,大量充斥于人们的生活工作空间,人们使用这些产
品已经习以为常,且形成了较高的依赖性,很少有人会去思考这些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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