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P. 146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Research on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Security



            拍摄必然会摄录到路人的行迹,但谷歌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这些路人的隐私,
            有的学者提议应该对这些路人进行模糊化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谷歌对此并未
            采纳。此外,关于无所不在的监控安装是否存在隐私权侵权问题也有诸多争议,

            安装监控虽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此中涉及个人行
            踪被随意记录、私人空间可能会被拍摄等问题,是否构成了隐私权侵权值得商榷。
                其次,智能应用基于某种算法对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由此而对用
            户进行数据画像,了解用户的偏好特征,再据此向用户推荐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用户对产品的选择,但也干扰到了用户的私生
            活,打扰了用户生活的安宁,同时也泄露了用户的隐私偏好,但在现实中公众即
            便知悉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很少会主动维权,究其原因与较高的维权成本有关。
            最后,人工智能的算法支持其进行深度学习,而深度学习必然涉及对用户隐私数

            据的反复使用,对用户进行深度地、全方位地剖析,这种深度学习虽然通常具有
            良好的可控性,但由于算法黑箱等问题,还是会时而出现不可控的结果,造成巨
            大的隐私泄露风险。
                3.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健全

                当前,关于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等,由
            于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具有经济和人格双重属性,因此隐私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也
            更为严重,会涉及财产与精神两个方面,对于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有确定的
            界定标准,精神损失也应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调整,才能符合人工智

            能时代下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要求。另则,智能应用提供商等对于采集的用户
            隐私数据有了所有权,他们决定着这些数据的使用方式,甚至可以在其他应用之
            间进行传播,因此即使用户使用法律武器对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控诉,使隐私
            权得以维护,也很难保证拥有隐私数据所有权的智能应用提供商不会继续使用这

            些隐私数据,由此而对用户造成二次侵害。
                4. 特定人群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尚待完善
                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在人工智能时代更为隐蔽,也更难为用户所发觉,很多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对此深感防不胜防,更遑论未成年人、无民事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困难更大。当前维护这部分人群的隐私权
            已成当务之急,考验着政府与社会的应对能力,比如针对未成年人,虽然相关法
            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



            ·138·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