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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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Research on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Security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
专门的隐私权制度,使隐私权被纳入人格权体系和民法典体系。首先,应对隐私
权的客体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使用户在保护隐私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能运用对应的法律规定来有效维护隐私权,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隐私权的客
体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拓展,因此法律对隐私权范围的
界定也应与时俱进,使其既覆盖物理空间,也关涉心理空间、虚拟空间等空间类
型,当然扩展隐私权客体范围与公众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让与部分隐私权之间并
不矛盾,也只有适度地让与才能使人工智能行业得以健康发展,毕竟人工智能行
业需要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上,公众的适度让与有利于信息产业与社会的发展。对
隐私权的保护应区别个人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应允许为了公共利益而对隐私权
适当限制。
(2)丰富用户的主体权利
智能应用的自动化会对用户造成诸多不良的影响,使其隐私数据存在巨大的
泄露风险,因此应立法保护用户的数据携带权、被遗忘权、拒绝权及解释权。数
据携带权及用户是数据的真正所有者,而非各个智能企业,用户有决定数据使用
的权利。被遗忘权即用户有权要求智能企业删除其所采集的数据,尤其是一些敏
感数据。拒绝权和解释权是指用户有权拒绝自动化信息处理,有权要求智能企业
对自动化信息处理结果作出解释说明。此外,对现有的同意机制也应作出改进和
优化,智能企业不能只对用户作出简单告知即采集其行为数据,而是需要详尽说
明可能存在的隐私泄露风险,且每次使用用户数据都应作出明示,使用户有充分
的知情权。
(3)针对侵权程度细化侵权责任形式
相较于传统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既具有人格属性,也具有经济属性,
因此其侵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鉴于此,应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提高经济与
精神赔偿标准,必要时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损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仅
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对于无意间造成对他人隐私侵害的,则以
删除信息、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为主。此外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隐私数据,
以避免二次侵害的发生。
(4)面向特定人群的隐私权保护
首先,一些特定的人群如未成年人、明星、公务员等,其隐私权保护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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