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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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数据伦理道德研究



             的特点。如未成年人经验认知不足,对智能设备及智能应用好奇心强、兴趣较高,
             他们无法及时发现隐私被侵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应对,五花八门的智能
             应用使未成年人沉迷其中,监护人对于其隐私保护问题关注度也不够,由此为了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应制定专项的隐私保护法案,智能企业在收集未成
             年人隐私数据时也需获得监护人的许可。此外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其职业特点
             要求其让与一些隐私权,但法律应对其隐私权客体范围作出界定,以使其隐私权
             得到合理地保护。

                 其次,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它与更高法益出现矛盾
             冲突时,应优先实现更高法益。公权力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可以正当使用个人隐私数据,当然这样的使用也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使用程度、使用方式、使用程序皆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判断。另则,为了保护公

             民的知情权在某些时候也会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问题,如公民参与选举需要知
             悉被选举人的相关信息,此时即可公布被选举人的部分隐私数据,还有新闻媒体有
             进行社会监督的义务和权力,在必要时其对某些个人数据进行曝光是合理合法的,
             比如刑事案件报道中的证据曝光。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当事人同意

             公布其隐私信息也不构成隐私权侵权,自然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之列。
                 2. 强化隐私权保护监督监管
                 首先,应强化司法保护。在技术层面,公权力机关应注重自身技术与算法等
             的训练,以此来有效发现智能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对智能企业运行的算法进行

             监控,使其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强化后台监管,对
             企业异常作出快速反应,从而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在制度层面,应建立健全
             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投诉,并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要加强相关的
             普法教育,增强公众保护隐私权的主观意识,引导公众以积极的态度回击隐私权

             的侵害行为,当隐私信息被违规违法收集时能及时作出应对,此外对于智能企业
             也应加强宣传教育,使之形成行业自律,主动地保护用户的隐私。其次,应成立
             专门机构来全方位负责隐私权的保护监管工作,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监管机构
             的设立应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以提高监管技术。要加强事前监督,尽可能

             地从源头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应要求智能企业上报隐私信息使用情况说明,
             并通过对企业进行抽查来强化监督效力,当发现问题时应对相关企业做出处罚,
             应加强与市场部门等的合作,不断提升隐私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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