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大数据技术及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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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数据伦理道德研究



             性差,能发挥的功用比较有限,此时亟需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制,制定更加详尽的
             法律条文,采取更加有力的干预措施,才能使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得到很好保护。
             此外,明星、公务员等特殊职业人群有时有曝光部分隐私数据的必要,但曝光范

             围应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不能使必要的曝光升级为随意无节制的隐私泄露,当
             前保护这部分人群的隐私权也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5. 行政部门对公众隐私权监管的缺位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机构来全面开展隐私权的监管工作,大部分时候由消费者

             协会来代为监管,但消协街道公众的投诉,然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隐私权监管
             归根结底属于一种事后补救,对隐私权侵权现象的管控效力较为有限。由于人工
             智能时代信息传播非常快速,因此消协的事后监管也存在无法完全遏制隐私传播
             的问题,公权力对隐私权监管的缺位使隐私泄露问题难以从源头得到遏制,隐私

             权保护仍然任重而道远。
                 6. 人工智能行业缺乏保护公民隐私的自律性规制
                 人工智能行业相关人士出于利益考量并未重视公众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只是
             一味地强调行业的发展壮大,不断拓展行业规模,为行业的生存争取更加有利的

             条件与环境。在行业自律方面,他们也多从利益获取的角度进行考量,设立的工
             作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绝大多数都是围绕发展问题而存在的,很少关及用户合
             法权益的保护,即便有少数针对性的规制,也缺乏相应的落实执行措施,且对于
             侵权发生后的制裁及影响消除也并未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由此导致大多数用户

             只能求助于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消协承担了行业的部分义务与职责。事实上行业
             自律应成为一种积极的弥补性手段,以此来填补法律建设的短板。在相关技术的
             支持下,行业可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来强化审查与监管,从而规范企业的行为,优
             化企业的运作机制,以最大化地规避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使用户的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此,国家应重视人工智能行业自律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
             帮扶,使行业自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与作用。
                 (三)人工智能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策略
                 1. 强化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1)针对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界定和扩展
                 随着我国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
             法也在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时代下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隐私权需全方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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