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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研究
于审计标准的认可度下的适用性。功能性绝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虚无缥缈的框架结构,它因
为功能性赋予了审计标准的可用性,既可用于实时的指导行为主体能够随时辨识和纠正自
己的行为而变得有序;也可用于监督部门以足够的可信度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和结果做出
准确的判定,用于建议或者纠正改变行为主体的各类实施行为。
3. 审计标准的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跟踪审计标准对于审计职能的主体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意义是不
言而喻的,审计标准的存在使得审计职能部门避免“过度监督”和“监督不足”的风险,
前者是指滥用监督权力对各类建设主体扩大化而不必要的监督要求,后者则是指因为主观
或者客观原因缺失了重点监督内容形成了忽略性;使得各类建设主体避免“乱作为”和“不
作为”的陷阱,前者是缺乏足够的指导而失去约束导致的无序和无用行为,后者则侧重于
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而选择性作为形成的履约不足的问题。
在整个审计期间都存在着风险和陷阱的交互与不断的开展调整优化,两类主体围绕基
于审计标准形成的矛与盾作为自身职能实现的堡垒,就矛盾论而言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斗
争主体,缺少了任意一方的主体以及该主体赖以存在的标准都使得斗争无法有效的持续,
双方都选择维持斗争的结果则是构成审计过程、成果和报告的对立统一,从而得出得到两
类主体都互相认同且相对公允的审计结论。
(二)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的标准架构体系
1. 以现存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审计标准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领域在以往 40 年的改革中充当了国家最为得到核心发展的领域,
因而也是国家在立法规范和引导的最为关键的领域,这个领域由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形成的审计标准是丰富和全面的。在建筑管理方面的主要包括在建筑行业都非常了解的建
筑法、工程质量、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各类建设成本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履约的规范方面
则是合同法最为普通常见;在招标投标方面的约束则是招投标法和对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工
信部发布的各类建设招标的部门规章等标准文件。在治理层面,各个领域的法律和规章最
具有权威和标准性,国家颁布的审计法确立和授予了审计权的运用方式和范围,而其他领
域的法律法规则对该领域的治理、标准进行了规范,依法审计意味着法律给审计职能部门
的授权,也意味着审计职能部门可以将法律法规作为首要遵循的审计标准,以此作为准绳
履行自身义务,确认和监督各类建设主体行为的合理性。
2. 以立项决策的结果和具体内容为审计标准
统筹地说,决策结果和具体内容是法律法规范畴内的具象,是对相关政策内容的具体
化,是在法治环境下对资源投入的一种合理化演进途径。通过决策结果和建设的开展,实
现了抽象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在现实生活中的效益性目标,这些属于项目本身关注的具
体化信息,确定了项目的建设意义和目标,审计职能部门要围绕这些具体化内容的计划开
展实际建设工作的比对和诊断,形成专业报告。概括的说,在投资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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