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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研究
法,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好的思路。这种方法的运用,使
审计机关摆脱了具体审计任务的负担,有能力对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能撰写出较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利用其他技术力
量的多种方法,规范利用中介组织审计结果的行为。
4. 修改《审计法》等法律条款,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建设一直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薄弱环节之一,一直跟不上固定
资产投资审计的需要。不少地方政府在审计机关的大力推动下,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固
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发展,补充了国家固定资
产投资审计法规存在的不足。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法规建设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的解决不
是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审
计法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在修改审计法时,注意提升国家机关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在《审计法实施细则》中,要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
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赋予审计机关应有的权力来行使国家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
职能。修改《合同法》中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限制的条款,或出台法律解释,使审计机关
有权力调整国家建设项目中由合同确定的错误结果。这一点已引起了审计法律界的思考,
估计在不长时期内会解决这个问题。二是根据审计法的总体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
参考财务审计程序,建立一套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适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特点的审计操作
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操作规范应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资料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格式、
审计报告格式等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程序和格式也要有所区别,根据建设项
目的特点,确定审计的目标,再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法。三是明确审计机关的综
合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的综合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审计法律制度理论中一直争论的问
题。有学者认为审计机关有综合执法主体资格,也有学者认为审计机关没有。不管争论如
何,审计实践证明,审计机关应该具备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法》应明确这一点,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具有其他专业审计不同的特点,审计机关
如不能依照国家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将会大大降低固
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监督力度。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成为只开花、不结果的无用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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