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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成的后果。

                 2. 审计资源成为制约投资审计发挥作用的瓶颈
                 从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现状来看,目前阶段,应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挥重要作
            用的时期,也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理论水平随着审计实践大幅提高的时期。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人员如不抓住这个发展的历史机遇,是十分可惜的事情。审计的人力、财力、物力的
            不足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挥作用和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这个瓶颈是我们固定资产投
            资审计人员面临的第一难题。审计人力不足将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在完成任务、理论研究、

            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等诸多方面力度不够。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审计机关由于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人员不足的原因,无力对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每年只是
            象征性地审计几个建设项目,根本谈不上发挥审计的职能。审计人员更没有精力做一些深

            层次的调查研究,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也没有精力对审计理论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四)审计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法规建设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又一个突出的问
            题,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投资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对此
            问题极为关注。但至今为止此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1.《审计法》与《合同法》的矛盾对投资审计的制约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

            工程支出的真实性时,会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合同法》是为了保证两个
            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权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双方的义务,行使各自

            的权利。在工程价款的结算时,双方经过计算核实确定的、双方都认可的工程价款也是双
            方达成的一个协议。只要合同双方是自愿的,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任何一方更改合同内
            容都是不允许的。《合同法》体现的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

            计中经常会发现两类问题与合同法有关,一类是国家建设单位在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部分条款明显对建设单位不利。其中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建设单位技术力量弱,工作
            不细所致;有的是建设单位工程人员和施工企业串通一气,损害国家利益所致。审计发现

            这类问题时,如要纠正,必然会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损,施工单位则会用《合同法》的有
            关条款保护自身的利益。从施工单位的角度看,这样做是正常的,但从国家审计的角度看

            则明显是《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合理。另一类问题是在工程造价结算中,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结算过的工程,审计发现存在的一些误差,一般也很难纠正。同上
            述合同条款问题情况一样,施工单位也会以《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审计机关因

            这两类问题而发生行政诉讼,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依《合同法》的规定判审计机关败诉。
            遇到这类问题时,有很多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用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但这毕竟与审计机

            关依法审计的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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