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环境监测技术理论研究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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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生态环境评价



             家库,审查工作开展时以随意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名单。我国于 2003 年颁布实
             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文中明确规定了专家库及其入选的
             专家应该具备的条件等,加强了我国对环评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工作更

             进一步的公平公正。在规划环评审查监督方面,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规划环评审查内容、程序、费用、形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规划环评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报告书需要评审专家从专业技
             术的角度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力量干

             预审查工作的公正性的行为,还有些负责审查工作的环保部门,其自身审查制度
             不够严格、审查人员素质不高,只注重表面化的“程序的合理性”,对其真实性
             很少展开调查,从而使审查制度对规划环评质量的检验作用大打折扣。
                 3. 介入时间

                 我国《导则》在评价原则中明确规定了规划环评应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或
             规划启动阶段)即实现早期介入,并且与规划方案的研究、编制、修改等工作实
             现全程互动。理论上来说,规划环评越早介入越好,最晚也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
             之前。只有实现早期介入,规划环评才能对规划决策的总体思路、体系框架、主

             要内容等方面起到最大程度的影响,才能实现规划环评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前瞻性
             和预见性,避免因决策上的失误而导致项目在规划层面上的错误,实现真正的可
             持续性发展。
                 但实际情况中,一些规划环评的介入时间较晚,有些甚至是在规划编制工作

             结束后才开展此项工作且评价过程中规划环评单位与规划编制机关的交流较少,
             没有实现全程互动。这种情况下规划环评的建议很难纳入规划决策中,对规划决
             策起到的影响甚微。
                 (三)社会层面规划环评有效性影响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规划环评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是指规划编制单位及评价机构与受规划影响的公
             众以及关注规划的大众群体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本质上讲包括信息的传播与信
             息的反馈两个过程。前者是指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将规划信息传播给广大公众的
             过程,后者是指广大公众对规划方案的建议再反馈给政府及社会团体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事务做了相关的鼓励
             与要求,从而使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随后相继出台了一系
             列的条文规章对我国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做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这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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