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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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及建议
法监管不严,导致农药经销单位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违禁
农药产品的现象仍较为严重。
二是施用环节过于分散。我国农药兽药等投入品施用环节的公共服务与第三方服
务发展滞后,多数是生产者自己施用。大量中小规模生产者的存在,致使投入品施用
环节高度分散,集中度很低。大量分散、小农户在施用农药兽药过程中存在盲目、过量、
低效和非法使用等问题,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难度大。
三是农药从流通到生产环节的追溯“断层”。我国对兽药的使用有处方制度,能
较好地追溯到具体使用者。但对农药的使用则没有要求处方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要求农药经销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及用量,新《农药管理条例》只要
求农药销售和使用必须进行台账登记、销售农药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
码等信息。从调研情况看,目前的农药追溯在流通环节执行较好,大多能追溯到零售端。
但由于没有处方制度,某个农药产品具体是谁购买、什么用途难以追溯,从流通到生
产环节的追溯出现“断层”。这既给生产者违规购买使用农药留下隐患,也导致最终
产品的信息追溯难(追溯信息中缺乏农药使用的真实信息)。如何真正实现对农药的
全程信息追溯、使用指导和使用信息披露,仍然是一个难点。
3. 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和质量信号传递机制建设滞后
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和质量信息传递机制,强制披露劣质农产品信息,并降低
正规生产经营者传递质量信息的成本,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在这方面
还很薄弱。
一是公共信息发布体系不完善。体制分割使得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检测信息、
事件处理信息、预警信息分散在农业、市场监管(质检)等不同机构,既无协调机制,
也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发布平台。农产品例行质量检测发布的信息涵盖品种少,
信息内容过于笼统,缺乏不合格农产品质量报告以及产地环境质量、投入品使用情况
等信息。
二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产品质量-价格信号机制。农产品产地环境分级制度、
质量分级制度、产品标签制度、产品认证制度、地域品牌等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识
制度,也是传递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信号机制。但我国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严重缺乏:
没有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分级制度;只有极少数农产品实行质量分级制度,而且是以
形状感官分级为主;农产品标签制度还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三品一标”产品分属不
同部门监管,地方缺少对口管理机构,认证申请、审核成本较高;农产品品牌创建刚
刚起步,多数地区地域品牌管理薄弱。这些原因导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缺乏有效
的质量-价格信号工具,再加上政府对认证标识、品牌的假冒伪劣行为打击不力,存
在标识冒用、滥用等情况,使得消费者信任程度和市场价格低,“三品一标”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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