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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经营战略下的民营企业管理
操作性弱,甚至不同的政策还有冲突,如 2005 年的“非公经济 36 条”鼓励民营
企业独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而 2006 年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
重组的指导意见》又要求七大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来控股,这就存在矛盾之处。
因此,必须以专门的法律来取代政策,强调法治方式。
民营经济诞生于市场经济,市场的变化速度往往快于政策的制定速度,再
加上民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有政府在后面背书,所以不完善的政策手段往往对民
营经济起阻碍作用。现今,国家行政管理的随意性以及政策方向的不稳定性,使
得民营企业难以持续定位自身的发展方向,这就需要行政干预在法治化轨道上
运行。
(二)民营经济的立法比较健全,而法律实施效果欠佳
我国发展民营经济的法治方式不足,更多的采用的是政策手段,那么即便是
现有的法律,具体实施情况又如何呢?事实上这就涉及法律执行问题。目前,民
营经济运行中存在“法律失灵”的现象,其中就有“执法走样”造成的失灵,执
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腐败导致执法走样。
(三)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但平等尚有距离
从最开始的“补充”到现在的“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一个漫
长的变化过程,但时至今日,民营经济要想取得真正的平等地位恐怕还尚需时日。
就市场准入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那么民间资
本在投资领域就显得困难重重,一些诸如金融、通信、能源等行业,民营经济就
很难染指,而且一些投资领域的准入限制非常严格,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
耗时长,由此导致民营经济并没有得到公平的竞争地位,没有平等的竞争资格。
在宪法中也是如此,宪法既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也规定了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
发展”,尽管对民营经济也提出保护,但从这些话语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民营经济
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享受到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一些待遇,可以看出,从宪法
中就已经感受到了不平等的色彩。一些地方政府,就会想把项目留给地方国企,
形成地方国企的垄断地位,实际上形成对民营企业的排挤局面。这种机会不平等
现象或“玻璃门”现象并非个案。
就税收法治环境而言,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为国家贡献了大
约 50% 的税收,但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家依然反映税负偏重。在增值税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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