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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经营战略下的民营企业管理



             明确具体治理领域的主责单位,既要避免“多头执法”,也要防止“空头执法”。
                  再次,根据各地区的发展方向及产业规模等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如
             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首违不罚”清单,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告诫

             制度与纠正制度,形成“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纠正不法”的三阶层治理模式。
                  最后,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行政审批、环境保护、金融支持、管理
             标准和信用体系等具体的细化规章制度,用信息工具、声誉机制、经济激励等多
             样化规制工具充实政府治理“工具箱”,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包

             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宏观的立法规划而言,发展民营
             经济对恢复国民经济、拉动内需和促进消费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鼓励发展
             民营经济应注重提前布局谋略,构建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政策法规体系,平衡经济
             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的关系,做好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整合。
                  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完善民营经济治理规范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和阻
             碍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是为了鼓励和服务民营经济,以法治的有效性、敏感度和
             包容性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在民营经济治理

             中,必须认清自身定位,做好市场秩序、社会治安环境的维护者和良好公共服务
             的提供者,在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政策制定和执行落实时,必须从市场需求出发
             而不是从自身管理需求出发,注重吸纳多元主体意见,整合多元主体资源与监管
             力量,提高监管效能,营造便利、高效、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增加协商和参与程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0 年 7 月 21 日,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
             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在经济发展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必须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加协商和参与程序是其中关键一招。

                  近年,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深入,职能配置不断优化,各方面的体制机制也日
             趋科学完善。尤其是在以“公民本位”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更要充分了
             解作为服务对象的公众和企业的各方情况,听取各方意见,从而形成治理共识,
             建立良性互动的现代治理体系。通过明确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协商和参与程序,为

             政府及时掌握民营经济运行状况提供信息渠道,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家在治理中
             的主体意识,使政府的各项治理举措落地更精准、效果更显著。
                  民营经济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将关注重点从政府内部分工转向更广泛的社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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