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环境监测技术理论研究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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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背景研究



             基础,才能完成环境保护法的落实。
                 第三,计量强制认证使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具有了形式上法律效力。《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生态环境监测

             数据经过严格计量严格评审,监测机构获得各项指标监测数据资格认可,从而提
             供的监测数据可做第三方公正性和权威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从司法角度分析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及报告在司法中通常是被用作审判环境保护类案件的证

             据,决定着案件的主要方向。在环境案件中经常听到“环境司法鉴定”,通常被
             认为是对生态环境监测进行司法鉴定。实则不然,“环境司法鉴定”不仅包含“生
             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还包含环境损害鉴定等。
                 生态环境监测站的数据及报告作为司法鉴定效力,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具备

             充分的合法证据来源依据。对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进行证据法学理论分析,首先具
             有证据能力,其次具备证明力。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具备专业性特点,不是自然规
             律、社会常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环境监测具备专业性特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各项指标必须经过

             科学的标准方法,根据具体要求得出结论,而不是自然规律、社会常识,要想得
             到专业监测数据必须通过专业方法才能实现。
                 第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都是经过系统培
             训,经过严格考核选拔走上工作岗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不仅具备良好

             的业务能力,而且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来源具有合法性。生态环境监测站经过质量体系认
             证,具有严格的监测环境,再者,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经过强制检定,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监测数据误差较小。通过以上方法得到的数据,经得起反复考验,

             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监测站可以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监测结论具备证据能力
             和较强的证明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特别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
             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
             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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