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粮食贮藏与食品加工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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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贮藏与食品加工技术研究
Research on Grain Storage and Food Processing Technology
美国对粮食储备的调控是依托委托代储的方式实现的,由政府委托商业信贷
公司和农产品计划的企业进行。农场储备和粮食企业必须与各地的商业信贷公司
签订合同,在约定年限内保证粮食的数量和质量,且无权对储备粮进行处理。欧
盟政府则是通过干预粮食价格来获取储备粮,并掌握储备粮粮权,而储备地国家
则享有对当地储备粮的优先使用权。欧盟会与中标储备企业签订储备合同,规定
粮食存储年限和政府补贴费用,而承储企业或合作社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对粮食
进行管理,亦可进行销售以获取差额利润;或是只依据合同规定承担储备粮管理
之责,待期限届满将储备粮交国家,并获得相应保管费。而在日本粮食储备体系下,
虽然政府储备仍是主要的粮食储备方式,但是民间储备占比也不低。民间储备粮
的费用、管理费用等都由政府进行部分补贴,也出台相应民间储备规定对具体补
贴数额、保险赔偿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从而也加强政府对民间储备粮的管理。
(2)域外粮食储备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粮食储备体制是基于自然条件资源、粮食生产方式以及独特的经济体制
等方面,在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中形成的,具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我国粮食储
备制度并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尤其是在“由谁来储备”的问题
上,既要反思当前的储备体系,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的经验并适当调整,
将其中的可取之处合理应用到现有的粮食储备制度之中。基于前述经验,得到如
下启示:一是尝试从主要依靠政府储备向政府和社会储备共担过渡;二是落实“藏
粮于民”,提高农户储备能力;三是在加强社会储备的同时要保证政府对粮食的
调控权。
(三)我国粮食储备多元主体的优化路径
无论是政府储备还是社会储备,粮食储备主体始终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当下,
为了破除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优化多元储备主体格局,进一步厘
定中央和地方储备职责,促进和保障社会储备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 厘定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权分配
中央和地方在粮食安全保障中的职责本就不相同,依据我国《农业法》《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更侧重宏观调控;而地方则是发展粮
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因此,在分配粮食储备权方面也要结合中央和地方
在粮食安全保障中的本质属性和目标予以确定。就具体政策而言,中央可以将部
分委托收储库定点权和地方托市临储监管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其一是因为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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