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粮食贮藏与食品加工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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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粮食储备模式与制度
府更了解代储企业的情况,能够选择合适的收储库;其二是为应对中储粮与委托
企业只有委托合同关系而风险防控难度大的情况,权力下放可以使得地方政府监
管中储粮在地方的委托收储行为和代储企业,从而实现中央和地方权责相匹配,
充分保障中央储备。此外,为了保障地方责任的落实,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
动机制以及对粮食储备考核制度。一方面,可通过大数据平台和专门的储备信息
库收纳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的信息,实现粮食储备的动态监管和联动;另一方面,
将例如在托市收储政策下地方对于粮食储备的监管等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范
围之内。
于地方储备而言,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粮食储备中的权责。在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基础上,为落实、明确粮食储备的权责,必须根据地
方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在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应对粮食储备承担的责任有所
区别。主产区的政府责任不仅要考虑当地粮食储备量,还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粮食
外调率,以保障政府储备的安全;而主销区的地方粮食储备要格外注重储备规模
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保证粮食自给率和粮食种植面积。
2. 建立由政府引导和支持的社会储备保障制度
考究域外粮食储备体系构建,各国对粮食储备的战略选择主要考虑粮食储备
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平衡,以及粮食储备的有效性。从各国粮食储备体
系转变的历程来看,呈现出由政府储粮向政府和社会共同储粮转变的特点。立足
我国目前的粮食储备体系,在路径选择上不仅要注重储备规模的合理化,更要注
重储备主体及其之间的协作效应。
第一,要推进社会储备法治化,从立法上保障政府对粮食储备的调控权。一
方面,要将社会储备纳入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之中,对其主体予以明确的保
护,进而形成完善的多元化的粮食储备机制。另一方面,社会储备的引入只是在
某种程度上分担政府储备的压力,但并不排除政府在粮食安全上的责任。无论是
美国、欧盟这样典型的社会储备占比高于政府储备的国家,还是日本由政府和社
会共担粮食储备,都十分强调政府对社会储备的调控权,这也是在面临粮价波动
和突发事件下能“调得动”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发展社会储备的同时必须保障
政府对社会储备的控制权。
第二,适当缩减政府储备规模,以委托代理的方式纳入企业和农场等具有规
模性的代储机构。借鉴美国政府对于加强农场储备的经验,我国也可以培育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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