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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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第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第一节  农产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一、农产品概述

                    (一)农产品概念界定

                    “农产品”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的基础性概念,这个看似是
                一个清楚的常识性、无需进行专门界定的概念,但在法律实践中,却是一个颇有争
                议的概念,并且对相关立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困扰。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
                首先对农产品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农产品的概念和外延,直接涉及《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也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分工和协调问题。
                    对农产品的概念进行界定,应当从现行立法概念及其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

                切入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2 条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具体
                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这一立法定义来看,农产
                品即为来源于农业生产的产品。在这个立法表述中,“初级”一词仍存在含义上的模
                糊性,立法并没有对何为“初级”作出明示。

                    这些立法上的模糊性,导致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实践中,存在对产品属性的
                不同认识。例如,在实践中关于豆芽的属性问题就产生了很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
                豆芽属于食品的范畴,它是对作为农产品的豆类(一般是绿豆或黄豆)进行加工后形

                成的产品。相反的意见则认为,豆芽的生产本身是农作物自然生发的过程,当然属于
                农产品。这种争议不仅涉及豆芽的生产和经营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还是归农业
                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而且还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例如,在豆芽生产过程中能否
                使用“无根水”(主要成分为 6- 苄基腺嘌呤、4- 氯苯氧乙酸钠)的问题会直接影响
                到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如果豆芽属于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和技术要

                求,“无根水”属于禁止添加的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物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如果豆芽认定为农产品,则在农业生产中并没有禁止“无根水”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
                使用。

                    2014 年 10 月 31 日,农业农村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 号)指出,农产品是指“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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