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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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农产品的要求,既包括安全性,又包括营养、优质、感官
评价等方面,实际上是质量和安全的综合性要求。②把质量作为安全的属概念、安全
作为质量的种概念,认为安全性是农产品的质量特性之一,并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把安全性作为最主要甚至唯一的质量评价维度。例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界定主要是指“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在禁止销售的
农产品主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不同的学科也有不同的内涵规定,就最
为密切的相关学科卫生学和管理学而言,卫生学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中
不含有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或不含有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
健康隐患的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学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种养、加工、
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其产品不存在损
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甚至,有人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概念是错误的,立法修改首先应该把名字改掉,与之相关的立法应当分别以“质量”
和“安全”为名。如《产品质量法》,关注的是产品的质量,该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
追求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食品安全法》关注的是食品的安全,该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追求是:保证
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应
当继续沿用,以便于区别数量安全,不必要进入《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的
概念逻辑。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下,为了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目标,应
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主要界定在安全性方面。从质量与安全的逻辑关系来看,
安全性是质量的一个衡量指标。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底线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任务是保障这一底线,而至于质量层面的其他要求则由其他
立法予以关照和实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的历史变迁
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是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才正式出现的,
但在之前的立法中就有相近的概念。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之前,
相关领域主要立法为《食品卫生法》。虽然《食品卫生法》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的
前序立法,但是从该法第 54 条对食品的定义来看,实际上包含了对食用农产品的要求。
因此,在《食品卫生法》中的基本概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一定影响。该法第
6 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
感官性状;该法第 9 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主要描述性语词为“对人体健康
有害”“含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当时“食品卫生”的概念最接近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具体分析立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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