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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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当然,这一定义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产品的外延问题。对于从豆子到豆芽是否
发生了“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改变”?豆芽的生产加工属于初级加工还是工业加工?
这些问题似乎很难通过定义进行判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立法实践中,
尝试引入列举式立法技术对农产品的概念进行界分。2008 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办法》第 2 条,对农产品的类别、粗加工的方式进行了
列举。2011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办法》
在附则部分单列一条采用更详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粮食作物、瓜果蔬菜、食用菌、药材、
毛茶、烟叶等 8 个类别的农产品范围。
结合地方立法实践为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除了在立法中用更科学的概念对农
产品的内涵进行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探索实行目录制管理的办法,使相关执法部门和
人员明确农产品的具体外延。目前,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建立部级合作会
商机制,用于协调两部门的在监管方面的分工与合作,可灵活地解决农产品、食品等
外延范围界限不清问题,为农产品目录制定奠定了工作基础。但是农产品目录的划定
必须坚持一下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公众认知共识。在监管部门的合作会商机制中,应
建立在公众的认知共识基础上,不能仅从监管部门便利角度考虑。二是科学性原则。
在框定农产品的外延时,应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将那些有必要从食品或产品外延
中区别出来的对象作为农产品的外延。对于已经归于食品范畴由《食品安全法》管理
或者归于产品范畴由《产品质量法》管理的对象,就不宜纳入农产品的范畴,以避免
法律之间的冲突,并节约法律成本。
(二)农产品的分类
这里涉及的农产品限制在可食用农产品的范畴,也可以说是食品的原料,或可直
接食用的农产品。可食用农产品可按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和使用目的不同进行分
类。如果按来源不同分类,农产品包括植物性农产品和动物性农产品;若按生产方式
不同分类,则可分为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若按使用目的不同分类又有两种分
类方法,即按加工或食用要求分类和按烹饪食用习惯分类。
一般农产品、林产品、园艺产品都算是植物性农产品,而水产品以及畜、禽和蜂
产品则称为动物性农产品。林产品主要指取自林木的产品,按习惯包括坚果类和林区
生产的食用菌、山野菜等;水果类归入园艺产品或农产品;人工栽培养殖的食用菌和
山野菜亦可算农产品的蔬菜类。
可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土地上对农作物进行栽培、收获得到的食物原料,也包括近
年发展起来的通过无土栽培得到的产品,如谷类、豆类、薯类、蔬菜类和水果类等。畜、
禽和蜂产品指人工在陆地上饲养、放养各种动物所得到的食品原料,包括畜禽肉类、
乳类、蛋类和蜂蜜类产品等。水产品指在江、河、湖、海中捕捞的产品和人工水中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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