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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Quality Inspection, Test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根据表 8-1,不难看出当前我国虽然就粮食安全政府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和规章等,但总体说来,其法制建设状况仍不完备,不能有效实现国家保障粮食安全
             的战略目标。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环节的粮食监管
             行为,现有有关法律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二是立法层级整体相对较低。我国现有的

             与粮食监管相关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主要是法规和规章,其“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制度
             内容分布零散,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甚至中央与地方的法规之间存在部分规定上的
             冲突”,使其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第三,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

             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粮食安全监管,但其内容
             比较笼统,短短六条涉及了耕地保护制度、粮食安全预警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及粮食
             价格等,而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仅针对“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这一违法行为,
             使该法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此外,虽然大部分地方政府规定了粮

             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如《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
             等,但这些地方性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因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其关于预警主体、
             预警程序、预警范围及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粮食安全

             保障目标的实现。
                 (2)监管实施
                 考察我国粮食安全政府监管实践,当前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监管职责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和不足。
                 一是监管主体对粮食安全监管责任认识不到位、不彻底。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粮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认
             识到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工作中权力意识大于服务意识。另外,部分地方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不彻底,思想上没有理解粮食执法工作的内涵,存在粮食行政执

             法职能弱的现象,将主要精力放在抓粮食经营上,忽视了应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没有认真扎实开展各项执法工作。
                 二是粮食安全监管机构职责边界不清且易出现职权交叉现象。在粮食安全监管领
             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

             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及卫生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以分担,导致粮食市场
             监管权被条块分割,且由于各相关部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从而出现重复

             检查、重复处罚及监管盲区等情况。
                 三是政府监管方式不健全。政府监管必须选择有效的监管方式,如果政府没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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