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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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基于农产品检测构建下的高质量体系建设
根源之一。只有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完善地予以解决。
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等法律中。在粮食安全监管方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 2015 年国
务院发布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毫无疑问是我国粮食安全监管政府责
任追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这
一块的规定非常地抽象,仅仅体现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其中,前者规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后者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
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纵观以
上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两个文件的效力层次,相较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而言显然
过低,且它们规定得均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而除上述之外,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效力层次的粮食安全监管的专门立法。即使
搜索 2012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其也仅仅在第九十四
条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
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关于粮食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还体现于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中,如《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等有少量涉及。
2. 存在的问题
(1)立法规范
当前我国涉及粮食安全政府监管的法律规范(见表 8-1)。
表 8-1 我国粮食安全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汇总
监管环节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生产环节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
流通环节 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
储备环节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农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
预警环节
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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