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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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基于农产品检测构建下的高质量体系建设




                到适当的监管方式,就会产生非预期的结果,有可能出现监管“失灵”。当前我国粮
                食监管的方式主要是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这些传统的监管方式在实践中存在效率低下、监管成本增加和监
                管滞后等问题。四是政府对粮食安全监管投入不足。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粮食监管
                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不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法律知识、

                专业知识缺乏,对粮食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把握不准。第二,专项经费缺乏。
                由于没有专项经费的保障,粮食行政监管装备及手段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三,
                质检能力薄弱。大部分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粮食质检机构,或未与社会专业质检机构

                建立委托业务关系,不能为粮食监管提供准确的科技支持。
                    (3)责任追究
                    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升政府粮食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法宝。虽然中央及各地
                方政府通过加大粮食安全监督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升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质量,但

                我国粮食安全政府责任追究仍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责任追究主体缺失。当粮食安全监管部门出现渎职、失职现象时,具体由谁
                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责任追究的客体不明确。当前我国

                对粮食安全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包括粮食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物价部门等,而这些部门关于粮食监管的具体职责并没有
                明确的规定,这就不利于粮食安全监管义务客体的确定,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确定责
                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的大小。三是责任追究方式单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粮
                食安全监管中责任追究的方式规定过于抽象、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大部分都是诸如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类的规定,
                没有规定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如民事或国家赔偿责任等,这样的责任追究方式比较单一,
                追责力度不够,无法达到应有的震慑效果。四是责任追究程序缺失。法律不仅要规定

                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还应包括责任追究的程序,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程
                序性规定是非常薄弱的,在粮食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则更加鲜见。
                    3. 粮食安全监管政府责任追究机制革新
                    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于规范行政

                人员的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构建责任政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鉴于粮食安全
                的重要性,在粮食市场监管领域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意义重大。考虑到上述粮食
                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不足,笔者以为实现粮食监管责任追究良制的途径,可
                以从以下几方面实施:

                    (1)完善立法
                    第一,明确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客体。首先,明确当出现粮食安全问题时,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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