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P. 218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Quality Inspection, Test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有同体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的问责。其次,落
实“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称”的基本原则,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真空监管。依据目
前的法律法规,我国对粮食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因此粮食安
全监管责任追究的客体,除了现行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外,还应当包括对粮食安全
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增加合理的责任追究方式。粮食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方式不仅包括行政处
分,还应当适当扩展监管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行政赔偿等,
从而扩大受害者的法律救济范围,对监管主体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三,健全责任追究程序监管。我国目前粮食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
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是非常薄弱的。完善我国粮食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不仅需
要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客体、内容,还必须设计建立科学合理的粮食安全监管责任
追究程序机制,实现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
(2)健全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第一,完善外部主体追究机制,包括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的追究。首先,
是加强人大对行政监管责任追究的功能。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
的责任追究,是责任追究机制当中最高效力的外部行政责任追究主体,只能加强,不
能削弱,而我们在实践中主要的是政府内部责任追究。因此,有必要强化人大责任追
究的作用。首先,要在认识上确立人大责任追究的权威性。其次,要通过法律规定具
体的人大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追究的地位、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使得人大的责任追究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对行政监
管责任的追究。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介入审查。首先,要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保障司法机关追究行政监管责任的独立性。其次,要继续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最后,发挥社会力量的追究作用。
这里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指公民、媒体、社会团体等,要充分发挥他们对于行政监管责
任的追究作用。社会力量由于数量众多、范围广、覆盖社会的各个层次,对于我国现
阶段反腐倡廉、实现民主法制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加强监管机构内部的监管。“那些被视为‘传统的’公共管理措施,如公
共服务改革、改进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绩效评估和内部监督等仍然是推进传统问责改
革中的绝对主要因素。”外部监督制约固然重要,但是内部的自我控制更加重要。责
任政府应当是有高度自控能力的政府。行政监管责任内部追究机制主要是通过层级监
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责任制来实现的。外部监督主要是一种
•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