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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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Quality Inspection, Test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业不得不使用污水灌溉。目前,我国污水灌溉面积和区域持续增加。天津、北京、辽宁、
山西、陕西、湖南、广东、广西等多个省(市、区)的污灌区都面临重金属污染威胁。
浇灌粮食、蔬菜、水果的污水很多都未经任何处理,含铅、铬、砷、汞以及氯、硫、
酚、氰化物等有害成分的重金属盐类直接进入土壤和水体。因此,2013 年 1 月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提出:“禁止在农业生产中
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
清淤底泥、尾矿等。”除上述污染源之外,农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的
污泥等也会进入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二)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解决农产品产地环境问题必须从经济、法律、政策、科技、宣传教育等多角度入
手,多管齐下。法律手段是其他手段的保障和后盾。在法治体系中,立法是先导和龙头。
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我国政府就已开始关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问题,并在 21 世纪
初提出了《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草稿)》和《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草
稿)》。2006 年 4 月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农产品产地”中对农产品
产地环境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法通过以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对农产品产地
环境保护研究,并一度将“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办法”列入政策法规规划。2006 年农
业农村部出台《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
就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的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有关的
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土地复垦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以推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行动。
一些地方的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也卓有成效,如沈阳市早在 2003 年就出台了《沈
阳市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农产品产
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 年 2 月 1 通过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第五章第一节专门就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作了规定。然而,这些立法与严峻的
农产品产地环境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仍然有较大
的差距。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的整体性、统一性不足,呈现分割、分散、各
自为政的状态。
从对产地环境保护的认识来看,目前的立法割裂了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产地
质量安全、公众健康等四个要素,没有看到它们的统一性。农产品生产者关心农业产量,
对农产品质量和公众健康并不上心。广大城市居民虽然是农产品的消费者,关注食品
安全,却并不关心也不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缺乏切
身感受。这一点明显地体现在监管体制上。我国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管理职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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