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P. 299

» 第十一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及建议




                规定。建议由国务院出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条例》,时机成熟时上升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第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
                质量危害很大,必须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第三,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法》。此两部法律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尤其是前者。应当及时充实、
                修改其中有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内容,并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

                则及配套法规,增强农产品环境保护的操作性。第四,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地方
                立法。我国各地农产品生产状况及生产环境各不相同,为此各地方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尤其是各地名优特农产品产地

                环境保护,更要依赖于本地立法。
                    (三)管理体制
                    对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制,应当在集中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污染源具体对
                待。第一,应当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该机构负责人,从而搭建起多部门协调和合作的平台和机制。第
                二,对于工业企业污染导致的农产品产地环境问题,环保部门有全线监管权。也就是
                说,环保部门的监管权不仅限于企业排污口,而且可以延伸到农田、灌溉水体。但农

                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污染物进入农田后予以配合。第三,对于农业投入品污染,仍应当
                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但要加强农业农村部门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和能力,推进
                农业投入品标准化、规范化。第四,对于污水灌溉问题,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
                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配合。
                    (四)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被污染的土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制度。必须更加
                明确被污染土地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强化严重污染的土地禁止生产区制度和土地修
                复制度。第二,完善污水灌溉法律监管,及时制定“灌溉污水水质标准”,污水灌溉

                区必须严格执行。污水灌溉所出产的农产品,必须附有污水灌溉标志,并标明所使用
                污水的主要数值。第三,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制度。应当针对主要农产品,如稻
                米、小麦、玉米等,制定相应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第四,农产品产地环境责任制度。
                农产品产地环境责任不仅包括工业企业污染者的责任,还包括生产者责任。工业企业

                污染者责任应当长线追索,而农产品生产者责任则需要根据主观过错分别认定。第五,
                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赋予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请求被
                告停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污染物,对已受到污染和破坏的农产品产地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六,名优特农产品产地保护区制度。名优特农产品与该地的水、土壤、光照等自然
                条件密不可分,其特殊的产地环境是当地宝贵的天然财富。因此可以建立保护区予以


                                                                                         • 285 •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