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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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Quality Inspection, Test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的经验可供借鉴。美国通过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体系,要
             求净化产地环境。美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两方面的法律:一是与食品安
             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延伸到农产品产地环境领域,如《联邦
             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二是《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农地保护政策法》《农业废物控制法》等涉农法

             律要求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以保障农地环境安全。日本则主要是以土壤污染防治
             为核心,专门出台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对策法》,构建了农用地
             土壤污染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最新动向来看,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将立法着力于土壤尤其是耕地污染的
             防治。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而言,土壤污染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土壤污染的问题
             也并非都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我们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出发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
             安全,而非单纯的产地污染防治。这就决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不同。因此,即便是从土壤污染的角度入手,农产品产地环
             境保护也与单纯的土壤污染防治也会差异。因此,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必
             须坚持综合性、整体性的思路,而不是分割条块进行。下面从基本原则、法律体系、

             管理体制、制度构建四个方面阐述完善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的思路。
                 (一)基本原则
                 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源头管理、综合协调、公众参与等基本
             原则。第一,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既是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原则,也是做好农产品
             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法。鉴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与农产品质量之间的科学联系,

             以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分割、分散”问题,应当将监管之手向前延伸,
             积极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减轻和避免产地环境问题对农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
             第二,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受到多重环境要素的影响,应当由行使综合管理职权的

             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整合相关资源,对土壤、水、大气等环境要素,采取综合
             性的方法,实施整体性的保护,但也不宜平均用力。第三,公众参与。公众与农产品
             产地环境关系极为密切,通过公众参与可以监督政府、工业企业排污者以及农产品生
             产者积极从事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因此,应当以产地环境标志、产地环境保护公益

             诉讼等制度为支撑,推进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二)法律体系
                 必须建立起以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专门法为核心,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等为支撑,有关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第一,必须抓紧

             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专门立法。鉴于分割、分散立法所带来的问题难以克服,
             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就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问题进行集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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