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P. 81

»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3. 包装者、运输者和销售者
                    当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参考前面部分提到的美国做法,扩大食用农产品
                信息义务主体的范围,对参与包装、运输环节的主体进行法律规制,要求他们与销售
                者共同承担建立档案、记录相关信息的责任,保证所有信息都能被追溯。

                    (二)追溯对象
                    食用农产品因为种类繁多,不同种类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对非同一种类或相
                似种类的食用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方面上的要求应该有所区别,对其中某些种类可以要
                求追溯到产地,对其他特殊种类可以要求追溯到动植物前阶段的母体。另外,我国是

                世界上传统的农业大国,分散农户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由于我国还未形成全国范围
                的规模化农业生产,对于分散农户来说,将承包的小面积耕地上生产的农作物作为唯
                一或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现在仍在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分散农户大部
                分不会将收获的农作物入市销售,而是自己食用,该类农作物现尚不属于市场监管的

                范围。
                    于是,在制定现行有效法律时,必须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将农作物的
                种类差异和用途差异作为参考依据,有区别地制定和适用与追溯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追溯环节
                    1. 完善全国统一的信息化追溯平台
                    要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种植、饲养到入市交易全过程的信息追溯,离不开全国统一
                的信息化追溯平台。欧盟的监管经验就是搭建了覆盖所有成员国的统一和公开的食用
                农产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流渠道。而我国在当前一个阶段,在各地区存在各种各

                样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方追溯平台。因此,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我们要学习欧盟成熟
                经验,由政府部门发挥主要作用,使国家统一的追溯平台与不同地区已存在的第三方
                追溯平台之间有效连接,实现追溯信息共享,打造出一个覆盖全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数据库。
                    2. 改进信息记录保留时长的法律规定
                    前面部分已经提到,目前信息记录保留时长的规定尚不够合理,因此要改进关于
                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信息记录之保留时长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已随民

                法典施行而废止 > 与食用农产品相关法律的协调,建议强制规定保留食用农产品各环
                节信息记录至少二十年,以适应缺陷产品侵权最长的十年诉讼时效。虽然目前这种规
                定似乎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过高,但是就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工作和科学信息技术的飞速进展来看,具体实行起来不会非常艰难。任何质的飞

                跃都需要迈出突破常规的困难一步,强制延长信息记录的保存时间,可以大力促使食
                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快速利用现有科学信息技术进行现代化管理,不仅有利于实


                                                                                          • 67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