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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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3. 规范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在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的主场就是农贸市场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
场,这两类市场不仅是政府部门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场地,也是食用农产
品的销售者和消费者直接与食用农产品建立关系的场所,但是目前我国的农贸市场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良莠不齐。作者建议对于管理不规范的这两类市场,予以
关闭或升级改造,尽快使其达到能配合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运行的标准。同时也进一
步加强屠宰场、肉制品加工单位与提供肉源的养殖户的协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系统的有效运行。
(六)惩戒措施
法律作为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社会规范,天生带有强制力特性,能够有效保障各个
制度的顺利运行。食用农产品作为人类生存之本,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然而这么多年
以来,虽然有相关法律的制约,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因此,建
议明确违反有关食用农产品法律的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合理加大对其处罚力度,有利
于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高效实施,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我国食用农产
品市场环境的信心。
食用农产品各个关键控制点的详细信息,是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运行的必备因素。
所以,必须保证食用农产品在从种植、饲养到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有相关环节的记录信
息是完整的和充足的。因此,对于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前述记录信息的违法者,
应该予以严惩。作者建议提高处罚金额幅度,即提高食用农产品信息记录的责任主体
在做出有关食用农产品信息行为时的违法成本,对法律规定的两类责任主体充分发挥
法的指引作用,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准确和完备。
另外,目前法律还未对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者和包装者提出建立每一次经营活动信
息档案的要求,所以建议添加有关规定,进一步确立食用农产品从种植、饲养到入市
交易各环节的所有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和预测可能影响到实现食用农产品追溯
的行为,将其归纳总结后列入详细的法律条文之中。
同时,对未建立或者建立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档案的责任主体,应
当在法律中对其增设资格惩戒和惩罚性赔偿,确保能够对其实施撤销生产资格、吊销
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参考国外做法,对上述违法者
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达到稳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安全的目的。
最后,法律对待所有做出损害食用农产品记录信息的主体要一视同仁,包括监管
者——政府部门,对做出失职行为的该主体也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七)社会共治
要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无疑离不开数量庞大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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