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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问题

            级性;其三,财政分配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居于主导

            地位,财政分配的方式、方向、结构、范围、数量、时间等,都必须按国家的需要进行,
            由国家主宰决定,而分配的另一方则处于从属和服从的地位。
                 2. 财政分配依据国家权力

                 财政分配之所以具有国家主体性,是因为财政分配凭借的是国家权力。首先运用国家
            政治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方面。国家在根本大法中规定了征税的
            基本权利。在各单项法规中,规定了各项具体财政征收和财政支出的法规,规定了征收程

            序。国家财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企业和居民进行财政征收,支付财政
            资金,并在组织财政收支的全过程中进行财政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者给予行政处罚。国
            家司法机关则对那些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法律制裁。其次是运

            用国家拥有的财产权力。国家除了拥有政治权力,还拥有大量财产,如矿山、森林、河流、
            海洋、国有企业、社会公共事业等,从而拥有了财产权。国家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程序和方法。国家还以商品交换主体身份,以信用形式参与分配。
            国家作为债权人,让渡其商品使用权,要收取利息;国家作为债务人,暂时取得商品使用
            权,要付出利息。国家信用分配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以财产权力为后盾,因为国家的经济

            实力乃是信用的物质基础。
                 3. 财政分配具有强制性

                 财政分配总以国家的政治统治为前提,凭借国家权威通过法律、条例、制度等强制进
            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依法纳税,如有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财政收入的分配使用也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

            各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违者必究。
                 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财政分配建立在人民自觉性
            的基础上,社会主义财政与所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财政在强制性上是有所不同的。但是,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分配在体现国家与人民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着眼前利益和
            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财政分配仍需
            强制进行,否认社会主义财政分配的强制性是不现实的。

                 4. 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
                 所谓无偿分配,一般是指分配对象的单方面转移。国家利用各种财政手段(纯财政手

            段)征收上来的财政资金不再归还,拨付出去的资金不再收回。正如列宁指出的:“所谓
            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财政分配这种无偿性转让的原则,既
            不同于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也不同于银行信贷有偿分配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强调财政具有无偿性特征,并不排除国家灵活运用信用方式筹集和分
            配使用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国家可通过发行公债、利用外资等形式来吸

            收资金,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某些项目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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