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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营企业融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多以上市发行的公募商业发展公司为主,按总资产计算,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商业
               发展公司为公募商业发展公司,为中小投资者参与美国中小企业贷款投资提供了
               机会。私募商业发展公司虽然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但需遵守与公募商

               业发展公司一样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等要求,并接受美国证监会监管。按照资金
               运用分类,商业发展公司可分为主要用于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商业发展公司和用
               于债务融资的商业发展公司。风险投资商业发展公司适合长期投资者,期望从初
               创企业的创新发展或者陷困企业的财务重组中获益;而适用于债务融资的商业发

               展公司投资者群体更为宽泛,这些投资者期望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同时又拥有公开
               上市交易商业发展公司股份的流动性和便利性。现在绝大多数商业发展公司是用
               于债务融资的,纯粹用于股权投资的商业发展公司比较少见,也有部分商业发展
               公司是混合的,即既用于债务融资也有部分用于股权融资。按照管理架构分类,

               商业发展公司包括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模式。
                   外部管理模式下,通常聘用一个独立的外部投资顾问,该投资顾问接受商业
               发展公司董事会指导,并与商业发展公司签订投资顾问管理协议,规定基础收费
               (一般在管理资产规模的 1.5%~2%)以及奖励费(如目标净利息收入基础上的

               20% 和资本增值收益的 20%)。外部管理模式下通常不再有商业发展公司自身
               的管理人员。相反,内部管理模式下,由其内部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指导下运作,
               不再聘请独立的外部投资顾问。两种管理架构各有优点,一般而言,聘用外部投
               资顾问可以更好地达到投资回报的正向激励,而内部管理显示较高的成本效率。

                   美国商业发展公司是受美国《1940 年投资公司法》约束,被美国证监会监
               管的封闭式基金。美国国会在大萧条后出台的这项法案,目的是监管如共同基金
               等投资资金池,减少这些投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这些公司在出
               售股票时向投资人披露其财务状况、投资策略以及公司架构等信息。商业发展公

               司在组织结构、资产配置、对借款人提供管理援助、收入构成、债务股本比、信
               息公开披露等方面受到严格监管,营运规范。
                   美国证监会要求商业发展公司必须维持 1 ∶ 1 以下的债务股本比,以保证商
               业发展公司的杠杆水平在投资人以及监管可接受范围内。2018 年 3 月 23 日,美

               国通过了《推动中小企业信贷法案》,其中允许商业发展公司将债务股本比提高
               到 2 ∶ 1,前提是商业发展公司必须满足包括董事会或者 50% 以上股东投票批准、
               额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要求。监管对于债务股本比要求的重要性在于,如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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