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音乐教育中的美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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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理念研究
第二章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理念研究
第一节 音乐美育功能
一、音乐的美育功能
美国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说过:“音乐使我们能够直接体验感觉,音乐
也许是我们培养、拓展和提炼感觉经历的最有效模式,而感觉经历则是人类意识
和认知的基础。”并且他在《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第一次将审美作为音乐教
育的目标,并且提出了“音乐教育的本质就是审美教育”的观点。音乐具有美育
功能,且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音乐是美育中极其有效的一种途径。
(一)音乐的本质及特殊性
语言意义和音乐意义是显著不同的,语言是通过概念化和传播的过程被创造
和分享的,而音乐是通过审美的感知结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的,得到的意义是语
言所不能呈现的。
一个概念的成立需要三个基本要素:①一个现象(一连串事件的一种共同的
特征);②第一要素常规的标记、标志、工具等;③将第二要素稳定地用于说明
第一要素。如当你听到了小提琴的琴声,声音的本身并不是概念。而当你听出这
个声音是这种特定的乐器即小提琴,一个概念由此产生了。在当前时期,最为广
泛承认且最有影响的依然是被称为概念化的基于语言思维的认知模式,以至于很
多人认为,认知就是概念化。这种把知晓完全等同于语言——符号的概念化的狭
隘看法使人们认为,人的思维方式本身,就基于语言体系所许可的概念推理的过
程组成的。而多年来,包括卡尔·荣、约翰·杜威在内的诸多思想家也已经认识
到了这方面的不足。
“音乐是通过审美的感知结构过程被创造和分享的,得到的意义是语言所不
能呈现的”这一观点。其中,感知结构的过程归纳为:①事件,也就是对声音的
感知;②体验,也就是对该事件的感性的反应。概念总是关于现象的,它既不构
成现象,也不构成对现象的内在体验,而音乐对于我们的体验完全不同于概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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