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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研究

            工具的进展以及企业年金的规模,放宽已有投资工具的投资限制,丰富企业年金的投资选

            择范围,在一点上可以参考拉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例如提高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的比例,
            放开国外资产和衍生工具的投资,为企业年金提供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保障等。
                 (二)完善企业年金投资政府监管机制研究

                 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主体分属于不同部门监管范围,因而面对的监管主体也不尽
            相同,如企业和职工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专业投资机构受到
            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的监督,年金市场受到保监会的监督,托管银行则受到银监会的监

            督。而且每个主体大都面临多个部门管理,各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发生监管冲突,最终可能
            由“多方监管”变成“各方都无法监管”,这就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
                 企业年金政府监管体系应突出其多层性和有效率的合作,不同的机构都可以有权力从

            不同角度来监督运作,并且有相对明确的职责分配和顺畅的配合机制,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不仅从自身职责范围内去追查,更要配合其他部门着眼于全局统筹,以提高多方监管的效

            率。要实现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综合监管制度,细分各机构的职责:在实际
            操作上可以互联网为平台,建立专门的监管网,实现数据对接对查,以便能够及时发现问
            题,以提高监管力度。

                 (三)构建年金投资风险的社会监督机制
                 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的社会监督主要还是依靠媒体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来完成

            的,是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
            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企
            业年金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因各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会与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资产风

            险评级机构发生业务关系,这些机构为企业年金出具真实有效的评定结果既是对年金资产
            的一种监督,也是向社会客观公正地透露有关企业年金资产的信息。
                 因此,我国应积极着手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体系,从制度、规则的建立,软

            件系统的开发等多方面完善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委托人、
            受益人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约束职能,社会中介的
            监督职能。

                 (四)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同业互相监督机制
                 企业年金运营是一个整体化的服务链条,在此链条上的各运营机构的年金投资操作既

            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这些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操作风险在每个环节都有增大的可能
            性,而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又使得这些风险具备了流动性,风险得以跟随着这条服务链条同
            向传递,独立于该服务链条之外的监督管理机构往往不容易清楚地了解每个环节及过程中

            产生风险的原因。所以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间同业互相监督机制是有必要的。同时由于
            这种互相监督的机制可以使得运营机构本身的风险降低,所以各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会明显

            提高,使得监督效率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可以借鉴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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