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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研究
第四节 在建工程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建工程未建立台账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未建立在建工程台账,导致不能及时、
直观的了解每个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和支付进度,不能全面了解各个在建工程的总体情况,
也容易出现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在建工程履行监督职责时,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临时抱
佛脚,提供资料不全面、对项目掌握不准确的情况。同时,由于未建立在建工程台账,导
致财务部门对在建工程了解不全面,在支付项目逬度款时,对项目名称相似的在建工程,
存在挂错项目辅助核算的情况,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二)在建工程合同签订不完善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涉及在建工程一般规模大、周期长、工程复杂,而行政事业单位
缺乏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所以部分项目建设合同条款的措辞、内
容不够完善,对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质量、造价、建设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够详细,
部分合同内容约定流于形式,为工程质量、工程能否按期完工等埋下隐患。合同签订人员
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合同没有合同签订日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签字,为合同的生效和执行埋下隐患。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而目前
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在建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远高于 3%,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带
来了相应的诉讼风险。
(三)在建工程合同执行不规范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变更的程序不够规范,因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所以在工程变更环节处于劣势,往往是施工方单方面提出修改,也没有对工程变更进行多
方会审,变更资料不够规范、详细,部分项目变更甚至不补充签订合同,对变更引起的工
程量增减、工程造价变动、材料设备的更换等问题不够重视,容易导致虚报项目投资完成
额、虚列建设成本,甚至导致贪污腐败。在支付质保金方面,由于工程质保期限至少为 1 年,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预算执行率,要求施工方先将质保金交至基本户,后用零余额账
户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套取预算资金。在在建工程付款环节,财务人员审核
不严格,部分在建工程原合同外新增加部分没有签订合同,便予以付款;造价、监理费用
的支付进度和工程合同施工进度高度相关,但在支付与在工程相关的造价费、监理费时,
财务人员不审核工程相关合同条款,也不审核相关进度审定资料,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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